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集中初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08 15:53:52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集中初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申请执行人诉求,核对并固定执行立案信息和相关执行线索,在全市法院建立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集中初次接待工作机制,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立案场所设立执行立案窗口和执行初次接待窗口,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紧邻执行立案窗口,确保为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办理完成执行立案和初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执行案件初次接待窗口由执行局委派资深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同时在执行流程系统中记录初次接待笔录,并生成电子卷宗入卷。

第四条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数量应根据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确定。在申请执行立案人数较多的时段,应及时安排机动人员增开窗口,防止出现申请执行人在初次接待窗口长时间排队等情况。

第五条 执行立案窗口接收申请执行人递交的执行申请并立案后,相关材料应立即移送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工作人员立即完成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工作。

第六条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对每个案件初次接待的时间、谈话人、被谈话人进行单独登记;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逐案说明原因,并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上传执行流程系统。“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七条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2)核对执行立案信息;

3)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4)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

5)确认收款账户;

6)其他包括告知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7)指导申请执行人下载登录智慧执行APP(公众端),以随时查询后续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执行流程系统的“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现场打印后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八条 执行案件初次接待人员负责核对的立案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等;

2)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3)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4)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否准确。

立案信息经核对有差错的,应立即要求立案人员予以纠正。

第九条 全市法院应统一使用省法院下发的“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使用中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样式中关于初次接待工作的各项内容。

第十条 核对执行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各项工作应在立案当日完成。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线下(立案窗口)执行立案后的集中初次接待工作。通过诉讼服务网或中国移动微法院(线上)所立执行案件,由初次接待工作人员通过视频连线的形式完成初次接待工作,也可后续由执行指挥中心专门团队或案件实施团队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约见申请执行人完成初次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完善的本院执行案件集中初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初次接待谈话笔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初次接待谈话笔录

一、基本信息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案号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被谈话人

 

身份

 

代理权限

(被谈话人为代理人时填写)

 

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住所地

 

未进行初次接待的原因(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填写此栏)

 

 

 

 

二、交代谈话人身份和谈话目的

执:我是×××人民法院的(谈话人身份、姓名),现与你进行执行立案后的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谈话。请你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申:

三、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方式


执: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地址不准确,或

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

执:你是否同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

申:

执: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申:

四、核对执行立案信息

执:请你核对本院执行立案信息表中关于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如有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请提出修正。(与申请执行人逐项核对立案信息表)

申:

五、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状况

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你(单位)是否知道被执行人的实际住址、工作地点或实际经营地?

申:

执:你(单位)是否知道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手机)?

申:

执:本案在审判阶段被执行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是否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申:




执:你(单位)有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状况的线索向法院提供?

申:




执:经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各级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  件,其中为申请执行人  件,为被执行人  件。现将被执行人涉及案件清单向你提供。

申:

2.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执:本案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向你(单位)设立抵押或质押?如有,请提交抵押或质押清单及相关详细情况。

申:

执:本案有无采取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前保全措施?如有,请提交财产保全清单及相关详细情况。

申:

执:你(单位)有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不动产、动产、存款、收入、到期债权、投资等)的线索向法院提供?

申:

执:本院将在本案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反馈后将及时向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也可通过执行立案时告知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到指定网站查询。

申:

3.告知权利

执:在执行完毕前,你(单位)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拨打执行线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电话号码为:

 

申:

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根据情况选择】(1)【适用于申请执行人本人】你(单位)有权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适用于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你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

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单位)也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举报线索经法院确认并符合条件,依照悬赏公告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悬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举报人。

申:

执:本案立案后,本院将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你(单位)可以向本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后将依法作出决定。

申:

4.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

执:本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将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请你(单位)对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选择。

申:

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你(单位)是否愿意与被执行人以协商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如议价不能或者不成,本院将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你(单位)是否同意?

申:

5.确认收款账户

执:现在向你告知提交收款账户的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汇款账号和联系方式;2.如因账号挂失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接收案款账号,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户名、开户账号、卡号)到法院办理变更登记账号手续或直接来本院领款;3.因收款账号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本院将案款汇入账户确认书确认的账户的,视为案款已经发放。

申:

执:请填写以下收款账号信息(委托代理人填写的,应要求其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姓名(名称)

 

开户银行

 

支行全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户

类型

个人

存折

 

个人

借记卡

 

对公

账户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确认

本人已经了解了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愿意承担法院向上述确认的账户汇款引发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六、其他

1.告知执行风险

执:你(单位)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只是为你(单位)提供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最终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只能为实现权利提供一种可能性,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你(单位)将承担胜诉权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申:

2.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执:本案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你(单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本案移送破产程序处理。

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本院将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价后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将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申:

3.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执:如果你(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况,你(单位)是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

执:你(单位)还有无其他情况需要补充说明的?

申:

执:今天的谈话就到此结束。请阅笔录,如无误,请在每一页签字确认,并在最后一页签署日期。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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