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以其高效、快捷的优势,无限丰富的信息资源,已成为吸纳、交换、传递、分享信息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大平台。然而,网络却是一把“双刃剑”,在传递文明、信息的同时,也将一些暴力、色情、颓废的垃圾信息传播。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不断增多,引起了政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日前,淅川县法院对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当前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的特点
1、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淅川法院2004年至2008年受理的未成年涉网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共95件,171人。(见表一)
表一:2004年至2008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统计表
年份 |
涉网犯罪
案件数 |
涉案人数 |
14岁—16岁 |
17岁—18岁 |
合计 |
2004年 |
12 |
12 |
16 |
28 |
2005年 |
15 |
11 |
15 |
26 |
2006年 |
17 |
14 |
16 |
30 |
2007年 |
20 |
15 |
20 |
35 |
2008年 |
31 |
23 |
29 |
52 |
合 计 |
95 |
75 |
96 |
171 |
从上表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不可否认互联网带给我们日新月异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要警惕互联网在丰富未成年人的生活的同时,也造成部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网上游戏、网上聊天,特别是网上的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正常发育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审结的淅川县九重镇柳某、郭某抢劫一案,二人均未满15岁,经常相约到本县县城上网、看录像。受网络暴力的影响和金钱驱使,二人心里产生扭曲,预谋抢劫他人钱财。2005年5月2日夜11时,二人在将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别在腰上,以乘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骗至距县三十多公里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出租司机1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迷幻于网络引发的悲剧。审理该案时,法官详细了解了两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由于缺乏关心,特别是缺少心理上、精神上的关爱,网络成为二被告人逃避现实的主要途径,两人经常上网玩暴力游戏,逞强好胜,由此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呈低龄化的趋势。从统计的案件发现,在这些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年龄最大的近18岁,最小的仅14岁,其中年龄在14岁至16岁的占43.9%,年龄在17岁至18岁的占56.1%,大部分为15岁至17岁的初中生,特别是辍学的初中生较多,呈现低龄化的倾向。由于未成年人人生阅历短浅,又是处于青春萌动和叛逆的年龄阶段,网络中暴力和色情信息往往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就统计的2007年以来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80%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观上属临时起意,犯罪的突发性、偶然性较强。
赵某、张某、肖某等5人均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2007年5月26日下午,5人从网吧出来后到本县县城牛尾山公园闲逛,途中听见另外7个未成年人谈论身上有钱,便起意抢劫后再去上网。因对方人数多不敢下手,赵某、肖某便下山又喊来3人,将7受害人困住,抢得现金50元,手机一部。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赵某、张某、肖某等5被告人二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再如,全某、姬某、李某、马某、贾某等7人均为未所年人(其中贾某只有13岁,其他为16岁至18岁不等),均辍学在家,整日游手好闲,在网吧里相识,并成为朋友。2006年6月24日凌晨4时,5人从网吧里出来后逛至淅川县体育场时,见有三青年(一女两男)坐在铁椅上聊天,全某、姬某提议与女青年发生关系,立刻得到其他5人赞同。7人将两男青年毒打一顿,并由一人看管住,其余6人将女青年拉到附近的树林中,分别对女青年实施了奸淫行为。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6被告人(贾某未满14岁,虽然两次实施强奸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均承认是网络色情驱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为了上网,尚未成年的他们却付出自己青春的代价。
3、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暴力化倾向严重。下面是对淅川法院2004年以来受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类型的统计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侵财性涉网犯罪占80.1%,性犯罪占11.6%,其他涉网犯罪占8.3%,其中实施抢劫的暴力犯罪和故意伤害杀人及寻衅滋事犯罪占65.5%。(见表二)
表二:2004至2008年年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类型
类型
年份 |
抢劫犯罪人数 |
盗窃犯罪人数 |
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人数 |
寻衅滋事犯罪人数 |
性犯罪人数 |
合计 |
2004年 |
17 |
4 |
1 |
0 |
6 |
28 |
2005年 |
20 |
2 |
2 |
0 |
2 |
26 |
2006年 |
12 |
11 |
1 |
3 |
3 |
30 |
2007年 |
20 |
6 |
1 |
1 |
7 |
35 |
2008年 |
29 |
16 |
0 |
5 |
2 |
52 |
合 计 |
98 |
39 |
5 |
9 |
20 |
171 |
由于受网络中暴力游戏等方面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暴力化日益严重。虽然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心理比较脆弱,易恐惧,但在结伙犯罪,特别是与成年人结伙犯罪时,往往更丧失心智,实施犯罪的手段极为残忍。贾某、温某、多某等4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多次在一个网吧里上网而相识,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4人多次分别将正在上网的尚某、赵某、杨某等人从网吧拉出来,对他们进行殴打,共抢得手机三部,现金100多元。其中,两次将受害人劫持到山林里进行殴打。在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相互以代号相称,不用真实姓名,而且为提高一名刚加入团伙的未成年人的“能力”,让其单独与受害人“过招”,以达到“练胆”的目的。被告人贾某虽然刚满14周岁,但犯罪手段残忍,竟然强迫受害人钻到工地上的搅拌机里,企图合上电闸把被害人搅死,幸亏被他人阻止未果。
4、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成人化。一些看起来只能是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竟然也能实施,令人吃惊。如1991年出生的女青年李萍(化名)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由于经常上网,结识了不少网友,也掌握了一些非法赚钱手段。2007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萍伙同他人将淅川县一初中学生吴某(1993年10月23日出生)、李某(1992年8月27日生)骗出学校,以找工作挣钱和外出游玩为名,欲将二人带到外地卖淫,吴某不同意,李萍于2007年12月20日将李某带到广东省深圳市欲让其卖淫。后因吴某、李某家长报警,迫于压力,李萍于2007年12月23日给李某买票让其回家。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原因分析
网瘾青少年的特点是自控能力差,向往刺激生活,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心理失落甚至发展成病态。而网络因其巨大的信息资源,虚拟的特点,特别是刺激、暴力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在虚拟世界里,可以随意杀人、打斗、恋爱等,不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更会成为网络虚拟世界的英雄,使未成年人特别是生活学业上不如意的未成年人对网络产生强烈的心理依赖。一般网瘾未成年人性格内向、敏感、偏执,要么不与人沟通,要么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务正业人混在一起,成为易犯罪人群。从2004年以来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统计分析,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关爱缺失。翻开所有涉网少年犯的案卷,几乎都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绝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从对涉网少年犯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的社会调查报告来看,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都呈现家庭成长环境恶劣或家庭教育错误等问题。从统计的案件可以发现, 46%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生活在单亲家庭;48%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的父母一方外出打工;35%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的父母双方均在外地打工,而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也有个别因父母均外出务工,单独一人生活。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中,有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难以到庭,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个别未成年被告人父母离婚,法院通知他们,双方相互推诿,或者故意逃避法庭的通知,都不愿意出庭;二是个别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对孩子完全丧失信心,彻底放弃教育管理,法院通知他们出庭时,他们称已与孩子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拒绝出庭;三是个别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在外打工,法院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
胡小丽与胡小军(化名)是一对龙凤胎,生于90年初,由于早年父母离婚,家庭教育缺乏,致使二人过早地流入社会,上网打游戏、聊天成了他们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支付上网和其他娱乐费用,胡小丽自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四次在淅川县城多家商店盗窃现金2204元。更让人痛心的是,2007年9月3日,胡小丽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发现其已经怀孕被取保侯审,在取保侯审期间人工流产后又三次实施盗窃行为。胡小军的生活与胡小丽大同小异,2006年3月13日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现金两万余元,2006年3月26日又伙同他人到一所中学以“扎点钱花花”为由,殴打、威胁多名初中学生,索取现金100多元。这样的一对双胞胎走上犯罪道路,当法庭通知他们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出庭时,竞然都不愿意。再来看看另外几个案例:被告人董某同样是90年初出生的人,也是自小父母离婚,随父亲生活,经常出入网吧,并在网吧里结识了多名网友。2007年4月23日,董某伙同网友把另一网友家的彩电盗走卖给网吧。由于董某的父亲长时间下落不明,法庭通知其母亲,但其母亲以董某随其父生活为由拒不出庭。与董某情况差不多的还有被告人吴某,其父母都在上海打工,随爷爷生活,爷爷年老体弱无力管教,吴某整日泡在网吧里,为支出娱乐花销,刚满16岁的吴某持刀抢劫一初中学生60元,开庭时其父母以在外打工为由不愿出庭。还有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案例,被告人孔某16岁时父母均外出打工,家里只有其一人,无人管教的孔某也是网吧里的常客。为获取上网费用,一天孔某躲在路边的玉米地里,用木棍猛击一名过路人,企图抢得钱财。可笑的是,孔某担心木棍把人打死会判死刑,在木棍上裹了几层布。庭审时,孔某称:“我害怕把人打死,只好在木棍上缠上几层布,把人打晕,我能把钱拿走就行。”因为家庭成长的环境不良,家庭教育不当,特别是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在外地打工的,往往出现两种极端:一是没有人关爱,造成未成年人小小年纪过早背上心理的伤害和生活的压力,只能在虚拟世界中寻找心理上的发泄;二是家庭过于溺爱,作为父母以为能在物质金钱上满足孩子就尽到了父母的责任,殊不知,这种惯纵导致孩子享受思想的滋生,没有责任心,只想玩乐,放弃学业,最终因为种种原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缺位。过早辍学、混迹社会是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未成年人因学习成绩不好,自己“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加上父母疏于管教、放任自流,学校对于差等生不予关心的“歧视”,使这部分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成为“社会、学校、家庭三不管人群”。他们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寻找安慰,沉迷于网络游戏中,又因无经济来源,一旦无钱上网,便采取抢、偷等等手段,非法获取钱财。从统计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可以发现,在校学生占未成年涉网犯的23%,小学未结业即辍学的占未成年涉网犯的5%,初中未毕业即辍学的占未成年涉网犯的51%,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学业外出打工的占未成年涉网犯的18%。四川成都少年田某与四川宣汉县少年周某都是初中毕业辍学,然后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二人在网吧里相识,成为“知己”。2005年11月,16岁的田某与17岁的周某游逛到河南淅川县,由于没有生活来源,2005年11月5日,二人在淅川县一饭店门口将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踏板摩托盗走,拆散后当作废铁卖掉,得赃款110元。
3、社会保护缺位。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不良社会风气急剧抬头,首先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坏的影响。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缺乏对社会不良风气的抵抗力。一些未成年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盲目追求高消费、盲目攀比,一些未成年人面对社会现实中的种种阴暗面,心理失衡,心态扭曲,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是一些网吧经营者利益熏心,不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数据表明,进入网吧的未成年人占网吧总人数的50%至60%,未成年人成为网吧、游戏厅的主要客源。从不少媒体的报道看,“黑网吧”、“暴力游戏网站“、“色情网站”大量的存在,一些网吧为稳定“客户”积极向未成年人推荐网络暴力游戏或淫秽色情网站,或者直接将一些暴力游戏、淫秽制品复制到服务器上;有的网吧还提供吃、住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使未成年人沉溺其中。“禁止接纳未成年人”、“零点断线”本是网吧经营的行业规范,但大部分网吧对未成年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虽然有关部门清查,但毕竟有限,使自控能力差的未成年人沉迷而不能自拔。被告人沙某是一名高三学生,高中期间染上了上网打游戏的恶习。2008年5月15日,是高三第一次摸底考试后不久,刚刚过完18岁生日的沙某忍不住又来到网吧,与网友项某一起上网。第二日凌晨2时许,二人商议“弄点钱花花”,便携带起子、扳手在淅川县城街道上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凌晨4时许,二人将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摩托车盗走,将作案工具扔到河里,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审理期间,沙某在法庭痛哭流涕“都是打游戏害了我自己”。
4、未成年人自控、自我保护能力弱。网络具有隐蔽性,网上聊天、交友容易隐瞒真实身份。一些未成年人通过网聊交友,网友的真实身份因网络虚拟而虚化,一旦进入现实世界中,对于年轻、是非能力辨别低、自我保护能力差的未成年人不可避免的存在潜在的危险。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网络的虚拟化同时造成未成年人道德感弱化,特别是容易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承受巨大学习压力或者性格孤僻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无约束的情况下得到彻底宣泄,而又将这种宣泄拿到现实世界中来,成为易犯罪人群。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1、父母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责任。从统计的案件来看,大部分未成年涉网犯因为家庭成长的环境或者是家庭教育的不当,沉迷于网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单亲家庭、父母在外地打工的家庭,作为父母更应要正确承担起家庭保护的责任。建议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应当针对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成人学校、家长培训班、法律宣传讲座等形式,对监护人、事实上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和法律教育宣传。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当强化居(村)委会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督导每一位父母担当起家庭的保护责任。
2、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网德教育。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校对于上网采取控制、堵的政策。从未成年人成长的心理特点,对新事物好奇的特点,应该变堵为疏、变堵为导,教学生上网,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学校应将网络教育、网德教育纳入教学环节,教育学生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行为,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网络。同时不能避谈网络中不可避免存在的暴力、色情等垃圾信息,应正确的教育和说明,从而使未成年人学生自觉抵御网上不良文化的侵蚀。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相关的电子资料室,为喜爱电脑的学生,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既能够拓宽教育的资源,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
3、净化网络环境,创建绿色网络。首先,加强对不健康网络信息的打击和防范。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及互联网的信息内容加强监管,坚决打击网络犯罪,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规范、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其次,加强未成年人网站的建设力度,加大软、硬件的投入,鼓励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开发更多科学性、智力型、趣味性的适合未成年人的绿色网站。再次,依法规范网吧管理,建立长效规范机制。依法彻底清理整顿网吧,尤其是学校周边的网吧,要不定时的检查,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管理防范相结合,白天清查和晚上抽查相结合,杜绝网吧容留未成年人通宵上网游戏现象的发生。清查不能仅停留在以罚代管,杜绝屡罚屡不禁的现象,从而建立健全网吧监管的长效机制。
4、强化社会责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未成年人一方面对在网络上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进行安全防范的意识十分薄弱,另一方面却又因为网络的隐蔽性和信息的易失性而总想随心所欲,忘记了起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导致偶犯、激愤犯增多。因此,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同时,强化法院作为司法部门的社会责任,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法律走进校园,通过对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典型案例的讲解,以法育人、以德育人、以案示人,指引未成年人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