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08 15:57:05


    (试行)

    为建立繁简分流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决定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现制定以下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快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事务性工作集约办理团队,全面推行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其中,快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事务集约团队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

    第二条 全面推进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加强不同系统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系统自动识别。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充分发挥对团队化办案的支持、保障作用,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第三条  财产查控前置,执行案件立案后立即启动网络查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通知书等格式文书的制作、送达、公告;

    (二)通过网络查询财产;

    (三)通过网络控制财产。

    第四条  做好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繁简分流负责人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二)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原则上将普通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随机分流至相应的承办团队,并同时移交案卷;简易案件由快执团队承办法官办理;系列案、关联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团队)办理。

    第五条  合理制定繁简分流识别标准。各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度可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细化。

    (一)简易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5.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6.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7.其他简单标的较小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3.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4.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5.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6.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重大疑难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  简化简易案件办理流程。执行法院可以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集中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并通过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合并送达等多种手段,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对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在首次传唤或拘传时,做到案件情况一次性了解、财产状况一次性查明、法律义务一次性告知、违法后果一次性释明。

    被执行人确有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迅速履行义务。

    第七条  加快财产处置协调力度。执行法院系首查封法院或者通过执行协调取得处分权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书面通知优先权人限期向执行法院申报债权;2、书面通知租赁权人查封涉案财产以及拟进行评估、拍卖等相关情况;3、向其他查封法院书面发函,详细了解其他债权人享有债权情况。

    执行法院查封涉案财产,但无处分权的案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执行法院涉案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的,应当及时主动联系首查封法院,掌握首查封法院执行进展,通过执行协调程序,商请首查封法院移交涉案财产的处分权;2、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的,应当及时主动联系首查封法院,掌握首查封法院执行进展,通过执行协调程序,商请首查封法院移交涉案财产的处分权。

    第八条 涉及执行协调事项,争议法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涉及不同法院的多债权人执行案件,及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指定、协同执行集中办理。 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执转破”的规定办理。

    存在重大信访隐患或舆情风险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同时要提前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

    第九条  合理设置办案时间节点。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公告送达、财产处置、款物分配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各环节加强工作衔接。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其他简单案件应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第十条  合理设置二次分案程序。快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1个月内结案的,可提请执行局长进行审批后进行二次分案,原则上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十一条  加强执行团队建设。快执团队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普执团队按“资深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特执团队按“局领导+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快执团队可适当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执行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执行行动,临时抽调其他团队人员参加。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可由法官以外执行人员担任。辅助事务可外包完成。

    不同团队人员可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应尽快制定符合辖区工作实际的细则,并报中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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