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宛中法〔2021〕193号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只有优化营商环境,才能真正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为进一步发挥执行工作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用执行方式固化好经验、好做法,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现就发挥执行职能,切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南阳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省委“万人助万企”活动安排和市委、市政府“产业为基、企业为根、项目为王、转型为纲、创新为要”发展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来抓,充分发挥执行职能,敢于担当作为,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推行“两书制度”。案件审理完毕后,统一制作《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模板,载明不自觉履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等,审判人员要随生效判决一并送达被告。执行案件立案时,要主动向当事企业发送《执行风险告知书》,提示申请执行人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抓好重点案件办理。加大重点案件的执行力度,特别是加快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事关企业经营发展的合同类案件的办理,实行台账化管理,做到快执快结。
4.压缩执行用时。严格执行案件流转时限规定,立案后24小时内完成案件接收、发出执行通知书、“总对总”网络查控等工作。对于需要线下采取控制措施的,除需要异地查控外,由执行部门在15日内采取控制措施。法院控制的财产需要评估的,充分运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加快评估进度,在30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需要拍卖的,在30日内启动拍卖;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拒不腾房、影响财产交付的案件,开展集中强制腾房、强制交付等活动;对已拍卖成交的,要及时分配、发放案款,将首次执行案件平均用时压缩到60日以内。
5.合理运用结案方式。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对涉执企业因暂时困难,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的,要积极引导协调,促使与对方和解结案,为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提供司法支持,创造便利条件,落实善意文明执行。
6.加快建立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立案、执行和破产审判部门密切配合,解决“执转破”程序启动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及时分类梳理,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
7.探索建立“预处罚”制度。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把握执行时机,通过刚柔并济、释法明理的方式督促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良性循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8.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承办人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要走访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或电话联系,进行释法说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义务,并做好记录附卷备查。要给予1-3个月的宽限履行期限,在宽限履行期内,暂缓纳入失信名单,暂缓限制消费,暂缓拍卖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9.严禁明显超标的查控。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以采取查控措施时间为基准时点,对查控财产进行估值。查控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查控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查控标的额的20%。被执行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查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查控财产顺位。查控部分财产即可达到查控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已经采取的查控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查控估值有异议,坚持认为系明显超标的查控或查控明显不足值的,应当引导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10.精准灵活采取查控措施。在实施民事财产查控中,应当区分不同的查控对象、财产类型,尽可能准确估算查控财产价值,灵活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确保既依法查控,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尽可能不影响被查控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1.改进工作作风。要发扬执行工作“千辛万苦、千言万语、千方百计”的“三千精神”,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司法作风,做到“尽情、尽心、尽力”为企业服务,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坚决贯彻省、市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万人助万企”“企业服务日”要求,从执行流程等各个环节,畅通绿色诉讼服务渠道,快速、便捷、高效地进行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司法过程中根据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转变司法理念,引导广大干警严守办案纪律,养成规范有序、严谨负责的司法作风。
12.厚爱执行干警。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强化职业保障,从政治上、生活上、学习上关心、关爱、支持干警。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警撑腰鼓劲,积极营造出心无旁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容纠结合的原则,对干警在工作中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等方面,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符合决策程序,没有利益交换,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判等因素,未达到工作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失误或错误,经认定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
13.注重工作方法。要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企业的执行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坚持善意文明和比例原则,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或过度执行等引发和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14.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法院执行条线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落实见效。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营商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统筹推动。综合事务、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你应当自觉全面、及时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你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你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3.若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还应负担执行所需的一切费用。
4.若不自觉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风险,人民法院可以对你进行罚款、拘留,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举措将影响你的信用,你将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无法享受高消费旅游、住宿星级以上宾馆、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学校;你将被限制不动产交易、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从事药品食品行业;不得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5.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刑事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附件2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胜诉仍有风险,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实现。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提供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权利人必须面对的执行风险。为维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告知如下:
一、执行不能的风险
1.你(单位)应当向法院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如你(单位)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你(单位)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联系方式、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投资等其他财产权情况。
2.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你(单位)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你(单位)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依法不能执行或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即时执行,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你(单位)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二、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你(单位)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你(单位)承担。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必然实现你(单位)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单位)的理解和配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