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应当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
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估值有异议,坚持认为系明显超标的保全或保全明显不足值的,应当引导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2、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在实施民事财产保全中,应当根据拟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逐一估算价值。估价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议价一致的,该议定价值为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坚持要求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3、精准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在实施民事财产保全中,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尽可能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并以实际冻结存款数额为保全价值,不得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
(2)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在不超过保全标的额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冻结股票数量。冻结质押股票时,应当提前冻结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
(3)查封在建工程的,应当在综合考虑工程投资额、完成工程量、销售情况、工程欠款、拆迁安置、欠交税费等因素的基础上估算财产价值。被保全人申请继续建设的,原则上应当准许;
(4)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购买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估算财产价值。指定被保全人保管且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使用;
(5)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部分分割查封时,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可先行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整体查封后,被保全人申请办理分割查封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查封登记,明确对无意查封部分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6)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可以参照二手车交易平台中同等条件的车辆估价计算财产价值;未实际扣押的,可以按不超过车辆报价的20%估算财产价值;
(7)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可以根据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确定保全数量;
(8)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采矿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可以参照票面价值、查询到的市场价格确定财产价值,确定保全范围;
(9)冻结被保全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裁定,直接送达该他人,并以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价值;
(10)被保全财产设定有质押、抵押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估算保全价值时应当扣除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具体数额,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系申请保全人且本案债权与抵押质押债权系同一债权的除外。抵押、质押担保的具体数额,依法向登记机关查询确定;
(11)被保全的财产系被保全人与他人按份共有的,按被保全人占有共有财产的份额计算保全价值,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系被保全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按被保全人占有共有财产的预估份额计算保全价值,采取保全措施;
(12)对其他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可以采取轮候保全措施,原则上该保全财产自轮候保全转为正式保全之日起计入保全价值。轮候保全转为正式保全,被保全人据此要求调整对应价值的保全财产措施的,应予准许;
(13)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4、做好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服务和保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对于受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个人,应当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担保方式,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引导各方共渡难关。
5、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