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和《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南阳、信用南阳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心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守信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第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被执行人书面承诺,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第六条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虚假承诺的,应缩短宽限期,及时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第八条 被执行人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第九条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作为,及时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信用修复申请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应及时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在执行流程信息系统中,有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缩短期限操作;无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屏蔽操作。
第十二条 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恢复对其信用惩戒,并其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的;
(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
(四)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
(六)以其他方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第十三条 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帮助被执行人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