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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笑)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皇路店法庭调解了一起老年夫妻因扶养费产生纠纷的案件。
张女士两年前身患重病,作为丈夫的张某却拒绝把妻子送医院。后经治疗,张女士病情好转,但不能走路和说话,丧失基本自理能力,被鉴定为二级残疾,需要专业护理,但张某不尽扶养义务,对张女士不管不问。张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皇路店法庭法官张秋平受 理此案后,了解到二人结婚已18年,均系再婚,并都有子女。两年前,张女士身患重病,子女因扶养问题与被告张某发生争执,矛盾激化至今。张女士子女认为,张某有扶养能力却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严重损坏张女士身心健康。而被告张某说,在张女士生病初期,自己想送她去医院,但张女士子女将她拉到小诊所治疗,导致小病变大病,而在张女士出院后的两年间,都是自己贴身照顾,生活开支及看病吃药也是由自己承担。
了解到具体情况后,张秋平多次赶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调解工作,给张某讲解关于扶养费的法律规定,依法释明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两人结婚18年,有感情基础,又对原告子女方进行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张秋平介绍,《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和义务。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