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私设电网捕野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和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底的一天深夜,周某和薛某在社旗县郝寨镇一块田地的旁边,架设了电网用于打野兔,谁知两村民申某和王某捉野鸡从此处经过时,申不慎触及该电网而被电击身亡。经法医鉴定,申某系电击伤死亡。同年11月,在中间人的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周某和薛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00000元,且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薛某过失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二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