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庭干了近30年,参与办理执行了数千个案件,但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成功调处的一起因大雨导致两塘鱼串并的损失纠纷案件。
2009年3月的一天,我接到这样一起诉状。原告张某称,他的鱼塘在被告靳某的上游。前些天的一个夜晚,突降暴雨将他家的塘口冲开,部分成鱼跑入位于下游的靳某的鱼塘中。他要求被告靳某返还跑入其鱼塘中的成鱼3000斤,但靳某对此却予以否认。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决定亲自体验一下渔民的生活。我和同事坐在一只小船上,看渔民一网网地捕鱼。经过半天的观察,又和渔民攀谈后,我对调解此案已多了一份把握。
我们来到原被告所在的鱼塘,当着原被告和众乡亲的面,从两家鱼塘中各捕出三网成鱼,放进准备好的大盆里进行认真比对,我说:“通过对比,大家也看到了,在张某鱼塘打捞的鱼,是偏瘦、鱼脊呈黑色的‘草混子’,这是因为张某的鱼塘在上游,鱼塘是活水,饲料存留不住,所以他家的鱼有自然生长鱼的特点;靳某家鱼塘中的鱼,大多又肥又大,‘草混子’相对肥大,鱼脊和鱼鳞发亮,显然是供料充足的原因。而现在靳某家的鱼塘内出现了和张某家鱼塘外形一样的鱼。你们长期搞养殖,应该清楚,两家的鱼苗是同时放养的,同样环境的鱼塘中怎么会有两种成色的鱼呢?”
在事实面前,被告靳某承认了此事,并表示愿意赔偿。随后,在我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作者为淅川县人民法院荆关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