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参加美容店优惠活动,导致皮肤严重过敏,顾客不愿付款—— 这钱该不该出 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2-11-22 10:41:30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秦林滋)杨某参加一家美容店的活动,消费数次后,出现严重的皮肤过敏现象,当即表示不再消费,而且不支付此前约定的费用。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合同款2307.44元。

    2021年11月11日,张某经营的美容店推出“双11”优惠活动,活动内容为:顾客充值3800元,店方即赠送价值5980元的产品;顾客参与活动后,可以任意挑选店内产品并在店内使用,享受店方提供的洁面、护理、按摩等美容服务,直至5980元消费完为止。为了明确顾客消费记录,张某专门制作了顾客消费明细清单簿,详细记录消费日期、美容项目、产品名称、产品价格、付款情况、员工签名、顾客签名等。顾客消费明细清单由店方记录,顾客在每次开封启用产品后予以签名确认。

    当天,张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了活动内容,并询问杨某是否参加活动,杨某在微信上回复参加活动,但未支付3800元。杨某在店内消费数次后,认为店内美容师的按摩手法过于生疏,而且使用店内一些产品后出现严重的皮肤过敏现象,便向张某表示不再消费,而且不支付38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价款。

    庭审中,张某、杨某对是否应当支付价款、价款具体数额产生争议。法庭详细审查明细清单中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出杨某参加美容店活动后实际开封启用的产品价格,结合服务合同,判决杨某支付张某合同款共计2307.44元。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中,张某与杨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已经针对活动内容、价款、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杨某参与活动进行消费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产品本身,而是购买产品后可以到店内使用产品并接受店方提供的护理、按摩等服务,产品与服务相互依存、不可割裂开来。结合美容店经营范围及双方消费内容、消费方式等因素,张某与杨某之间为服务合同。张某与杨某之间的合同解除后,对于杨某已经消费部分,杨某应支付相应价款。此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美容店提供的产品导致杨某皮肤严重过敏、需要住院治疗,杨某可以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③3

文章出处:2022年11月22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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