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携带作案工具预谋实施抢劫,被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并抓获。5月12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孙朝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孙朝红、蒋建星、蒋晓刚、汪祥(后三者已判刑)预谋实施抢劫,四人携带钢管、匕首骑两辆摩托车窜到镇平县贾宋镇贾宋街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后被贾宋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蒋晓刚、汪祥、蒋建星被抓获,被告人孙朝红逃离现场,后于2010年2月2日被广州市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朝红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朝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