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玩耍致骨折 双方担责愧莫及

  发布时间:2009-01-19 09:45:09


两位初中生睡觉前追赶、推搡,导致一方右锁骨骨折。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医疗费用后,俩学生均感到羞愧难当。

原告夏天与被告孙亮均系邓州市某镇中心学校八四班学生。920日晚自习放学就寝前的时候,原告夏天与被告孙亮均在水龙头旁洗脸。洗完脸后,原告用手上的水甩被告孙亮,被告孙亮就用嘴吐原告,于是原告夏天就跑,被告孙亮便追,追到马路上时,被告孙亮用力猛推原告,原告便摔倒在地,锁骨即时肿了起来,后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在卫生院、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987.93元,被告孙亮的监护人已支付728元,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孙亮及镇中心学校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亮负50%的责任,赔偿原告夏天医疗费等共计3293.96元;中心学校承担责任为30%1976.38元,原告夏天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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