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陈 通讯员 孙晓峰 郭贝)合伙做生意,散伙后因资产清算发生纠纷。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夏馆法庭成功化解了这起合伙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范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合伙投资大棚蔬菜,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商定不再合作,但就合伙期间的资产清算发生纠纷,有6万元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范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晓峰了解到,由于双方合伙经营期间账目收入和支出繁杂,分歧较大,因此孙晓峰多次就争议较大的部分分别和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地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庭付给原告范某3万元,剩余的3万元欠款约定于2023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
法官提醒: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个人合伙经营日渐增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呈现无书面合伙协议、账目不清、责任不明、入伙及退伙机制不健全等特点,合伙人之间不仅需要双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相关法律来保护合伙关系,合伙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及时对一些具有风险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