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并进行撕打,致使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5月1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青,男,1963年出生,系河南省内乡县赵店镇某村人。2010年3月9日7时许,被害人杨某开一辆农用车往内乡县某建筑工地拉沙,因车辆挡住去路,与同在工地的被告人刘青发生口角并引起双方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青将杨某面部抓伤、头部打伤,后被人拉开,杨某到诊所处理伤口时突然倒地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病死亡。头面部外伤、争吵、情绪激动是冠心病发病的诱发因素。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青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