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杨某某因作生意,从2002年至2006年共向我借款三次,共计285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的内容是:“借条,借现金三笔共计贰拾捌万元整,借款人杨某某,06、8、13。”我多次向杨某某催要借款无果,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请问利息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梁明
梁明:
你的利息请求不能得到完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杨某某向你借款并写有借条,你和杨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杨某某为你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你请求杨某某偿还自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杨某某应当自你起诉主张利息权利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你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