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5 16:59:12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应收账款、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二条   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尽量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管理人应当于收到法院指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的调查和接管,以及对债权的登记、审查等工作。

    管理人在接管完成后向法院书面报告。债权申报期满仍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上述材料,或者有其他妨碍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采取搜查、强制提取、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第四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当全面调查财产并登记在册,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及时制定相应保管、变价方案,对于鲜活、易腐等保管成本过高的财产,管理人报人民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后,及时处置。

    第五条   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涉及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法院也未裁定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名下不动产为在建工程的,在具备登记的条件下,管理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最终权利人在不动产中心办理权属登记。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建筑工程资料缺失、责任主体灭失或施工单位等参建责任主体拒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具有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需求的建设工程,经管理人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且符合原设计、规划要求的,管理人可以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意见书,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八条  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上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及价值较低采用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竞价出售的除外。不采用网络拍卖或竞价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涉及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公房、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征求政府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房产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经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尽量由政府收储后再统一进行处置。

    第九条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系限制性出让性质的,管理人处置前应当及时提请法院商请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对债务人名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前款规定进行,且需征询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原则上应釆取委托评估、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的,优先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如无法通过以上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可依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进行估算。

    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但超过时间不满六个月的,管理人认为客观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无其他重大影响报告结果的因素,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无需重复委托中介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或对外竞价转让、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对于变价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变价费用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

    第十二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破产财产整体价值而需要进行整体处置的除外。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税费及管理人对应管理人报酬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工作进程和财产实际状况,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十四条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破产案件审理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向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作虚假陈述回答;

    (二)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账簿、文书等材料,或者伪造其他重要证据材料;

    (三)隐藏、转移、销毁拒不交出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其他重要证据材料;

    (四)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或本院的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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