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拍板”到“量刑辩论”

  发布时间:2010-05-19 08:40:09


法官对刑事案件作出量刑裁决前,不但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等可以提量刑建议或意见,庭审时还专门增设了量刑辩论环节。深圳市检察院和市中级法院近日部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推动刑事案件量刑更加公正透明。(517日《深圳特区报》)

刑事司法是秩序和正义实现的过程和重要载体,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庭审一般分为调查、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这几个阶段,并无单独的量刑辩论程序。案件的定罪量刑基本上都是法官关起门来进行讨论,只是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于量刑看法与事实、证据等意见一并阐述,大部分案件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幅度,被告人虽大都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但也不会提出具体幅度。因而有学者指出,“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长刑期都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而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看法存在差异,加之司法实践中一些案外因素的侵蚀和干扰,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量刑辩论”程序不仅给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参与量刑裁决过程、影响法官量刑决定的机会,而且可以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更多参考元素,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官量刑的准确性。

重视公众及有关部门对刑事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和意见,尊重他们对刑事案件处理的民意表达权,并将之规范地纳入人民法院量刑审理的范畴,是审判公开和司法民主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制教育的重要通道。在庭审中增设量刑辩论环节,确立量刑基准点,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将量刑情节纳入法庭辩论,赋予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和家属以发言权,不但可以保证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把控辩双方各自对量刑的看法都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使法官“兼听则明”,为自主裁量提供较为充分的参考意见,这样不但减少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个人看法及案外因素对于量刑的影响,更可以增强判决的透明度,使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而且,量刑辩论程序一改刑事抗诉的事后监督,成为事中监督,自然使监督难度降低、监督效果增强了。

毋庸置疑,“量刑辩论”不是游离于法庭辩论之外的一个新的诉讼程序,而是对法庭辩论的增加和细化。它意味着法治的现代化在司法理念层面上展开后,更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上的展开,表现出司法理念的进步。它是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上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补充。很多地方的试点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随着量刑辩论制度的推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中的细节问题,很可能会流于形式。比如,量刑辩论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就是控辩双方就具体的量刑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然而,我国刑案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的出庭率不到30%。低下的辩护律师出庭率难以保证量刑辩论的有效运行,更难以发挥量刑辩论的价值和作用。

但无论如何,把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对权力的制衡,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具体到执行的层面,则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提高。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