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租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到期后状告房东要求赔偿,法院审理—— “秋后算账”有违公平原则 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2-12-30 10:17:5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租赁他人房屋居住,却发现所租房屋有漏水、渗水等问题,租户将房东诉至法院,但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何?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1日,贾某租住魏某代管的一处民房3楼房间,约定租金每月230元,押金100元,贾某每月18日向魏某支付房租及水电费。贾某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存在屋顶漏水、墙壁渗水、卫生间漏水、蝙蝠飞进房间等问题,且房间北侧邻居经常发出噪音,让他不堪其扰。贾某多次向魏某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今年9月份,贾某从租赁房间搬离。贾某认为,租房时魏某没有将房屋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0月8日,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魏某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魏某赔偿自己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等问题,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贾某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仅是告知魏某,并没有自行维修,在魏某维修效果不显著,贾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另行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仍拒绝搬离,居住长达 31个月,并在租赁期满后立即起诉要求魏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起诉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贾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租赁房屋的居住环境有一定的预知,且租赁期间房租及水电费均是每月交纳,贾某一直拒绝搬离,法院有理由认为房屋漏水、渗水等问题并没有影响到贾某对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客观上也没有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该院依法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③3

文章出处:2022年12月30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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