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代销 被判罚款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0-05-19 15:35:47


明明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赃物,却为了利益而帮忙销售,201051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鹏罚金5000元。

王鹏是西峡县人,平时不务正业,200810月,被告人王鹏先后两次伙同王明(另案处理)将别人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两辆车价值3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鹏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鹏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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