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赃物,却为了利益而帮忙销售,2010年5月1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鹏罚金5000元。
王鹏是西峡县人,平时不务正业,2008年10月,被告人王鹏先后两次伙同王明(另案处理)将别人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两辆车价值3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鹏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鹏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