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是中小投资者?
答: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就是俗称的散户。但通常所说的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的小股东。
2.为什么要保护中小投资者?
答:中小投资者是投资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其在信息获得、公司决策参与、公司监督和分红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权益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也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3.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国务院2019年10月22日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要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同时赋予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对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进行了规范,厘清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强调董事职务解除的随时性与无因性,增强了股东的权利;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要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全国人大常委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从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规定先行赔付制度、规定投资者保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从规范特别表决权、新增两种股份回购情况、修改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和比例、修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方式和任期、新增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概念、规定兼职禁止等方面着力强调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4.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应该如何维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5.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投资者权利的,其他投资者可否要求赔偿?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投资者应如何维权?
答:受害者股东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份有限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公司的哪些材料?
答: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当怎么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9.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合法吗?
答:不合法,对其收益应当收回。《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如何行使权利?
答:《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中小投资者寻求权益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答:投资者维权的途径有多种,主要包括:(一)自行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二)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处理;(三)寻求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或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四)对涉及财产性权益纠纷,可以在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立案时,也可以提出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