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撞向故障车 身亡获赔4万多 作者:新野县法院 邓涛 邓丽 发布时间:2010-05-20 16:34:34
这年头,不但得注意不要车撞人,还得请求上帝保佑别让他人撞向自己的车。 5月1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倒霉的被告焦军赔偿更加倒霉的众原告46665.2元。
2009年10月2日21时40分,原告张顺、王敏之子张辉将回家坐满月的妻儿接回家后驾驶无牌轻骑125两轮摩托车自北向南去上班,因车速过快与因故障停放在公路上的无牌重庆100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辉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焦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可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四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240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8908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张辉为农村户口,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计算二十年,为89080元;四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88276元,原告张萌是张辉的女儿,张辉死亡时原告刚满月,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计算十八年,再除以2,为27396元;原告张顺、王敏是张辉的父母,经查明张顺出生于1964年9月1日,王敏出生于196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二原告在张辉死亡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张辉的被扶养人,故对该二人的扶养费暂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128884元,乘以被告应当承担的30%的责任份额,为38665.2元。四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10000元,张辉的死亡给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赔偿8000元为宜。故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共赔偿众原告46665.2元。
责任编辑: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