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2009年11月26日14时许,白新义驾驶四轮拖拉机拉一车水泥,由施庵街往涧河张庄送,车厢上坐着搬运工卢占有。在由西向东至涧河村公路处,路北边有人建房,坠拉座吊的拉绳在路南边固定着,座吊在路北边支着,拉绳横过公路。因拉绳南边较低,车过时,白新义伸手将拉绳拉高,把绳子递给卢占有,卢占有又将绳子向后扔去,车厢后面勾住了钢丝绳,拖拉机在行进中将座吊拉倒,砸在正在施工的我父亲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我想问一下,出现这种事故,需要向谁来追讨侵权损失?
读者: 王占奇
王占奇读者:
你父亲的死亡,是由房主和白新义二人共同过失造成的侵权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侵权的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故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和白新义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