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假日法庭”开庭,快速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做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9年12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姚道生驾驶豫R17329号中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至镇平县境内192KM+785M处时,与行人薛某相撞,造成薛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头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姚道生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1月2日,被告人姚道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5000元。
镇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道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姚道生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姚道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