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欢
2月14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我市法院用通报的“十大优秀案件”给出“样板”答复:以高质量的案例推进高质量的审判,以高质量的审判促进全市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
不服限期拆除决定纠纷案
据介绍,2012年11月5日,市某机械厂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陆续完成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前置手续,只是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2021年,卧龙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认为该机械厂在案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机械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违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的一天,姚某经病检初步诊断为小细胞癌,医生建议做免疫组化确认,但其未进一步确认。同日,他经人介绍到某中医院张医生处进行艾灸治疗。直至2019年底,因病情发展,姚某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多次化疗不见好转死亡。姚某家属认为,张医生承诺100%治好癌症,但经治疗后病情加重,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医院和张医生按50%的比例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另加精神抚慰金,共计4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姚某经检查患病后选择到张医生处进行艾灸,系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足以认定张医生的艾灸行为贻误了姚某华的最佳治疗时机,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去年2月16日下午,是某校初中住宿学生与全体教师的返校时间。作为该校的班主任,杨老师根据校长安排,通知相关老师于晚饭后到政教处开会。当晚20时32分,他驾车进入学校,将女儿送到校内教师公寓的家里后,在前往政教处的途中突发疾病,最终抢救无效去世。随后,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杨老师是为了单位利益,接受领导指派在去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
赠与“情人”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丈夫陈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9年,陈某与另一名女子相识,后两人不正当交往。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陈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该女子转账共计43万余元。2021年1月至7月,该女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陈某14万余元。获悉此事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女子退还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将其与妻子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该女子需返还收到的赠与财物。
5.
涉未成年人抢劫案
2021年8月的一天,四名未成年人与一名年龄稍大的朋友,将两名男子约到市城区光武桥西头桥下,强行要求两名男子交出携带的三部手机,后将手机拿走离开现场。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四名未成年人被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同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其中一名未成人本次犯罪的重要原因是家长平时疏于管教,为此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纠正其“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同时联合妇联特聘的家庭教育专家、心理督导师对赵某鑫及其父母进行专业的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该案属于我市范围内经济金融领域新型网络涉众型特大犯罪案件,涉及全国20余省、51地市的1.4万余集资参与人,涉案金额50亿元,涉案卷宗392册。本案从案件立案、审理到判决前后,做好了集资参与人的稳控、法律释明工作,对同类案的处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悉,2017年年底,胡某假借电商平台“高佣刷单”之名,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吸收了周某、姜某、左某等人组成刷单助理团队。经专项审计,该团伙先后吸收1.4万余人、高达50亿元的资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28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刑期。
7.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雷某在湖北采挖三蛇皮袋兰草,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他共采挖蕙兰818丛,春兰882丛,共计1700丛。据悉,蕙兰,春兰均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法院判定雷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8.
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使用油锯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方城县广阳镇的杨树砍伐。经计算,被伐杨树蓄积为42.5129立方米,土地性质为林地。案发后,李某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方城县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806元,并在本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9.
骗取医保基金案
卓某作为镇平县某医院实际控制人兼院长,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规避药品零售价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套用湖北唐人、福建中胜的药品进购规格,开具了江苏华强和江苏晖宇等11家医药公司的假发票、假出库单,虚构了药品进购价格,并安排苏某依据虚假的发票和虚假的出库单将药品高价录入医院系统,最终使用虚假的药品购进价格骗取医保基金。经审计,卓某实际控制的该医院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86.85万元。案发后,卓某上缴10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卓某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1万元。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苏辉违法所得9万元,上缴国库。责令卓某退赔镇平县医保局286.85万元(含卓某上缴的100万元)。
10.
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本案中,祝某在拖欠多笔农民工工资情况下与其妻子程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房产归长子所有,后房产被程某以24.5万元价格出售。
何某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近5万元劳务工资,将祝某告上法庭并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祝某还欠其3万余元未给。当得知祝某离婚的消息,何某赶紧向法院提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祝某离婚协议中部分不利于己方债权实现的条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祝某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其长子所有、“男方支付长子10万元整”等约定。后何某以祝某所欠劳务款经执行无钱偿还、程某将祝某共有房产变卖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履行清偿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程某向何某支付第三人祝某所欠工资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