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记者 徐蕾 通讯员 李涛
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我市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5月18日一审审结。法院判被告公司方提供经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股东查阅。
股东为求知情权怒上法庭
市民舒女士(化名)于2005年5月与合伙人周某(化名)各投资15万元在我市成立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公司成立后,随即又注册成立了汽车租赁分公司和一所驾校,周某任校长。随后汽车租赁公司和驾校未经审批又私设了10所分校,舒女士即为其中一所分校的负责人。分校的经营模式为:独立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各分校向学员收取费用后,按内部约定向汽车租赁公司和驾校缴纳挂靠费。
公司成立后,舒女士发现公司不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及董事会议,仅于2007年向各股东分配利润一次,舒女士认为公司经营不透明。为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2009年11月27日,舒女士向汽车租赁公司递交了股东请求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以了解公司盈余情况,但公司对其请求不予理会。2009年12月16日,舒女士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法院判决可以查阅原始凭证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享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本案舒女士作为被告汽车租赁公司的股东,向被告主张享受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提供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法院依照《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法官说法
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庆善讲,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欺凌小股东或其他股东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公司高管人员独占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而隐瞒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时,在原来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卧龙区法院对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的审理判决,对社会上一些公司的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