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高某一房两卖,房款中又牵扯易货卡支付方式,被购房者鲁某告上法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这一精品案例,对违约责任认定、易货卡涉及的合同履行问题深入释法明理,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取得良好裁判效果。
案情聚焦
2018年4月6日,原告鲁某和被告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36.99万元,交房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前。2018年4月11日,鲁某向高某汇款18万元。
协议签订后,鲁某与另一案当事人赵某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向案外人李某均支付现金28.5万元购买酒,其中,鲁某支付14万元,赵某支付14.5万元。李某均将酒送到某易货公司,某易货公司办理了3张面额共计37万元的易货卡。
2018年4月16日,高某在某易货公司领取该3张面额共计37万元的易货卡。高某将一张面额为8.5万元的易货卡交给案外人冲抵自身债务,另外两张面额共计28.5万元的易货卡仍由高某持有。
后来,高某将鲁某所购买的房屋卖给他人。鲁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他与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高某向他退还购房款36.99万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
桐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鲁某购买高某出售的房屋时,高某自愿接受一半现金一半相应价值易货卡的支付购房款方式。高某称某易货公司现未营业。
桐柏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持有的价值18万元的易货卡,系高某自行领取,并且以价值8.5万元的易货卡清偿自身债务,应视为高某同意以易货卡的形式支付房款,而且已经履行完毕。高某持有该易货卡3年时间,未与某易货公司发生交易,该易货卡无法实现价值的风险应由高某承担。因高某违约而解除合同,鲁某不同意接受该易货卡,故高某应向鲁某返还相应现金。鲁某购买并送到易货公司的货物价值应为14万元,高某应向鲁某支付该14万元,共计32万元,高某应予返还。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10%,即为3.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鲁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解除;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某支付款项32万元及违约金3.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高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该案中,被告高某在一房多卖的同时,兼具“易货交易”的问题。该案所涉及的易货交易平台“跑路”、易货卡无法变现问题,正是案件难以调解的重要原因。承办法官针对该案中违约责任认定、易货卡涉及的合同履行问题深入释法明理,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取得良好裁判效果。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