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苏某从刘某处承揽了蔬菜大棚改造遮阳工程。张某受苏某雇佣,在内乡县某村刘某所有的三米高大棚上施工。张某在没有绝缘头盔、手套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不小心触碰大棚上方10千伏高压线遭受电击从大棚上摔下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张某胸部、骨盆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某供电公司、苏某、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只要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基于高度危险作业自身存在的不能完全避免之人损害的危险性,不管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或者说经营者对避免损害发生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未出现如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免责事由,故供电公司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刘某未经电力部门同意,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构筑物,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苏某雇佣受害人张某在事发地施工,未提供绝缘头盔、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作为雇主对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作业处高空的高压线路,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应当自担相应的损失。
结合本案案情,考虑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力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法院判决由某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苏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下余30%责任由张某自行负担。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每个事故的背后,总有令人警醒的“故事”,正所谓“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重大的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刑事入罪,给企业、员工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无论是施工者或是承揽者还是监督者,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