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20多年前为当兵改年龄,如今申请改回遭拒,起诉派出所—— 这场改年龄引发的官司 判了

发布时间:2023-02-23 10:30:52


    □本报记者 王朝荣

    为了当兵到派出所将年龄改大3岁,因找工作、找对象受影响又到派出所申请将年龄改回,派出所不予办理,贺某为此起诉派出所。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这一精品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不予立案,驳回起诉。

    案情聚焦

    贺某因年龄不够不能应征入伍,到派出所申请变更年龄。2001年10月13日,派出所为贺某办理年龄变更,贺某的出生日期由1986年7月15日变更为1983年7月15日,身份证号码随之变更。

    贺某认为实际年龄与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年龄不符,严重影响找工作、找对象,于2022年1月26日再度向派出所申请变更年龄,请求将其户籍年龄由1983年7月15日更改为1986年7月15日。派出所详细调查后,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调查报告并上报南阳市公安局。2022年4月5日,南阳市公安局给予审批意见:如果贺某是1986年7月15日出生,与其妹妹的出生日期相差不到8个月,存在逻辑错误,且相关材料中没有能够证明贺某年龄错误的原始依据及当年的变更档案。鉴于此,派出所对贺某的申请未予答复。

    2022年4月29日,贺某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派出所邮寄申请书,继续申请更改其户籍年龄。2022年6月10日,派出所对贺某发出《户口申请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2022年7月4日,贺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出所将其户籍年龄更改为1986年7月15日出生。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贺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书送达后,贺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件中,对于贺某的户籍登记行为,法律法规已赋予贺某权利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长达20多年时间里,贺某不予行使其权利,直到现在才向派出所提出自行纠错申请,而该申请并非基于新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本身亦属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驳回起诉。

    以案释法

    行政行为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不过,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对于瑕疵行政行为以及因事实和法律状态发生变化而不宜存续行政行为,可以采取补正、变更、撤销等方式纠错。如果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并非基于新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行政机关对此不予答复或拒绝办理,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③5

文章出处:2023年2月23日《南都晨报》C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