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由于工作档案材料部分遗失,祝某退休时,工龄年限被少算1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这一精品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六十日内对原告祝某连续工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聚焦
1987年3月,祝某由新疆红光牧场调回西峡县建材厂工作,直至西峡县建材厂破产。随后,祝某于2003年到西峡县隆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班。2021年8月,祝某达到退休年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以祝某没有原始招工材料等原始证据为由,表示不能确认其连续工龄。2021年9月6日,祝某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由西峡县人社局经办工作人员手写,祝某按指印予以确认):“祝某于1978年6月至1987年4月在新疆红光牧场上班,1987年4月回西峡县建材厂时档案丢失,1978年6月至1987年4月在新疆的工作档案全部丢失;1987年4月后在西峡县建材厂档案里无招工手续,有调资表等。根据豫人社养老保险文件规定,申请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按1995年1月起算。”随后,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于2021年9月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1995年1月至2021年8月为祝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祝某认为,其于1978年5月已经在新疆红光牧场参加工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至2021年8月。
法院审判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西峡县人社局、西峡县企保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祝某连续工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介绍,虽然祝某的工作档案材料部分遗失,但其提交的材料所载明信息相衔接并具连续性,能够互相印证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没有对祝某1987年4月调回西峡县建材厂之前的工作经历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祝某所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对祝某提交的档案信息证明资料不予采信,并于2021年9月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祝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5年1月,以此办理了祝某的退休手续。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确认祝某工龄起始时间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其坚持必须有原始招工材料等原始证据方能确认祝某连续工龄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西峡县人社局、企保局作出的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祝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5年1月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以案释法
该案件的审理通过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对于构建法治化、稳定和谐的人力资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