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朝荣
2022年2月16日,某初级中学副校长杨某在开会途中突发疾病致死,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优秀案件。
案情聚焦
2022年2月16日晚,杨某在加班开会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于2月18日17时10分去世。
此后,该初级中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进行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初级中学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判
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之后,被告提起上诉,认为杨某死亡时不是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杨某在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该案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和适用,既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又要遵循工伤认定的行政立法精神。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占用个人休息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让被诉行政机关意识到自身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上仍有不足,对其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