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患癌症的姚某到某医院进行艾灸治疗2个多月,病情发展之后又转院治疗,1年后死亡。姚某家属将某医院和进行艾灸的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这一优秀案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聚焦
张某从事中医保健和按摩服务多年。2019年10月,某医院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医院向张某提供房屋、艾灸等,张某开展经营,张某所聘请的人员工资,双方各支付一半,所聘请工作人员需注册在某医院,并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统一管理,合作期间发生的医疗意外等事件由张某承担,经营的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配。
2019年9月,姚某在健康体检时被发现可能患了食管癌。当日,姚某经人介绍在家属马某的陪同下到张某处,张某给予艾灸治疗。之后,姚某因病情发展转医院治疗,被确诊为食管粘膜下神经内分泌癌,出院后于2020年12月死亡。马某认为某医院和张某存在医疗过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0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判决书送达后, 马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原告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办案法官介绍,医院开展艾灸治疗是否对癌症的恶化后果承担责任,要看医院是否夸大艾灸的效果并承诺有治疗作用,如果故意夸大误导患者及家属,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要看患者及家属是否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明知已患癌症而不及时进行正规的诊治,应自己承担责任。
从医疗常识来看,癌症作为一种治疗难度极大的病症,无法保证治愈率,姚某及其家属对此应是知道的。该案中,张某未向姚某及其家属承诺艾灸对癌症起到完全治愈的治疗作用。姚某到张某处进行艾灸,是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足以认定张某的艾灸行为贻误了姚某的最佳治疗时机。马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医院和张某在艾灸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姚某病情加重,姚某的死亡是否可以作为艾灸行为的损害后果亦无法明确,故其关于某医院和张某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本案中,法官的判决合理确定了医院的责任边界,避免了医院不当承担责任后果的发生,对患者及其家属理性维权起到了提示和指引作用,同时对规范医院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