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 报道:线上购物,退货被拒 “定制产品”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3-03-03 09:26:23


    □刘震刘娟

    网购日渐成为市民喜爱的消费方式,而线上交易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涂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定制产品,隶属“7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支持退货退款。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4日,原告涂某在“抖音”平台看到被告广州某公司的产品广告,并与销售人员互加微信后询问产品情况。7月19日,涂某通过微信支付预付款1000元购买“AR加特林”玩具,并于7月22日以快递货到付款的形式向快递员支付余款7000元,总计8000元,快递费由商家承担。同月25日,涂某向销售人员提出退货退款,但销售人员以定制产品为由拒绝。在向当地消委会反应无果后,涂某诉请宛城区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判令该公司退款8000元,支付商品相关运费500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原告认为销售人员未在其购买前明确告知产品不支持7日内退货退款,且该商品不属于定制产品,因未改变产品外观和使用功能,未提出个性化要求。被告公司宣称其产品有100多种游戏,经试验发现只有30余种,明显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被告辩称,公司向原告明确约定过7天内无理由包换不包退,原告收到快递后看到出货单,若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签,而原告已签收并向快递公司付了尾款,证明已接受此约定。原告已打开产品售卖,因生意不好才要求退货退款,其要求的退运费500元也未曾支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于商品型号及扫码、遥控的选择系在正常购物时对商品规格的选择,明显不属于对商品的定作。被告举证的出货单中关于“7天无理由包换不包退”的描述,并非事先约定,其单方声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遂判决支持原告退货退款,但原告主张的运费并未实际产生,应由原告自身承担。

文章出处:2023年3月3日《河南法制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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