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三人反目成仇 多参量心理测试立功

  发布时间:2010-05-25 10:19:17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围绕房产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亲兄弟也概莫能外。52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钱玉宝和白华要求被告钱玉斗和徐兰、王勤返还房产的诉求被驳回。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钱玉斗和被告徐兰系夫妻关系,原告钱玉宝与被告钱玉斗及被告王勤之夫钱玉强(已病故)系亲兄弟关系。199510月,韩天锡将自己所有的八间房屋以35000元的价格出售。1996年初,被告钱玉斗和王勤两家搬进该八间房屋居住至今。20053月,原告白华在新野县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将争议的八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1120日,原告钱玉宝和白华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三被告借住其八间房屋十多年拒不返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三被告限期搬出所占用房屋。

2009513,本院征求原、被告的意见是否同意做多参量心理测试,当时原、被告均同意。2009515,原告白华、钱玉宝又不同意做心理测试。2009625,本院委托河南省洛阳市检察系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告钱玉斗做了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试结论为:“①钱玉斗说韩天锡的房子是他和钱玉强买的是实话;②钱玉斗说他提供给法庭韩天锡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是实话;③钱玉斗说自1996年以来他们住的房屋不是钱玉宝购买的是实话;④钱玉斗说那八间房屋不是钱玉宝夫妇出钱买的是实话;⑤钱玉斗说买房子是他和钱玉强出的35000元钱是实话;⑥钱玉斗说争议的八间房屋真正的主人是他和钱玉强是实话。庭审时被告提供有与原房主韩天锡的谈话录音:2009717,本院依法调查韩天锡对录音中的谈话内容进行核实,并对该调查的过程也进行了全程录音。2009928,本院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对这两次录音中韩天锡的声音进行比对鉴定。对此,原告称是否鉴定与自己无关,被告同意进行鉴定。2009930,本院委托河南四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两份录音进行声像司法鉴定,鉴定的结论为:委托方提供的检材录音磁带中有韩天锡的说话内容:被比较的磁带录音中某一男子的声音和法院工作人员指认特征吻合,样本检材纽曼MP3播放器B7112602录音文件REC0001中韩天锡的声音声纹特征吻合。该鉴定意见书将录音磁带文字整理的主要内容有:事实证明,钱就是……意思就是,当面这样说,我都说,当时说给我说哩,就是,老三、老四哩,反正你们说钱在哪掏哩,我还说,反正都是那日我,按我的印象就是老大(钱玉强)掏了,老四(钱玉斗)也都掏出来钱,通过玉宝,然后给我……。三被告为该案支出差旅费共计2180元,鉴定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三被告是否侵害了二原告对争议的八间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对房屋的出卖人韩天锡的录音显示,韩天锡证实其出售房屋那天被告钱玉斗和被告王勤的丈夫钱玉强均出有钱,另多参量心理测试报告书也证明被告钱玉斗在房屋买卖一事上说的均是实话,而原告钱玉宝和白华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被告提供的证据。鉴于原告钱玉宝又不愿做多参量心理测试的事实,另原告钱玉宝和白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35000元系其二人出资,且被告在争议的八间房屋内居住了十余年,故原告称被告侵害其财产所有权,请求被告搬出争议的八间房屋,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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