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遇到消费问题时,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走访南阳两级法院,法官结合8件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指导广大消费者在遭遇消费问题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懂法用法的消费者。
追讨预付费用 股东退赔损失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钱俊杰 穆志洋
叶某开办网店,在网上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预付服务费用。不到半年,该公司注销,相关费用未依法清算。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叶某部分费用。
案情聚焦
2020年6月,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叶某推介网店经营事宜,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叶某支付服务费1.98万元,该公司为叶某在网购平台开办网店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网上咨询、课程讲座等,由该公司业务员与叶某进行对接。在服务过程中,叶某与该公司业务员发生矛盾,叶某要求退还服务费未果。2020年11月6日,该公司注销,未通知叶某,也未依法清算。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被告公司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协商退还服务费时未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从双方签订合同到被告公司注销,被告公司至少已为原告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退还被告1.2万元,由未经依法清算的股东承担。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在预付式长期性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而后消费,经营者便事先取得了消费过程中的“主动权”,消费者往往单向承担资金安全风险,其自由选择权也会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合同出现履行困难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现实中,不是每一个合同出现履行困难时,双方当事人都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中,叶某与该公司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叶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出现争议后,又没能就此达成合意。现行法律规定未对该案所涉服务合同给出明确定义,不存在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因此,叶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过,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形成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从程序法上看属于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是陷于合同僵局的当事人寻求程序法上救济的权利,合同最终是否解除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决。该案中,依照申请合同解除规则,叶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已经形成僵局的合同。
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但其债务并未清算,债务并未消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温馨提醒
目前,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如果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转让会员、会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当依法退回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追究商家的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前,必须充分考虑商家的经营稳定性、自身接受服务的次数与频率等因素,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方式,以规避消费风险。在预付消费前,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深入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信用口碑;要注意留存消费单据,保全维权凭据;不建议支付大额预付款项,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以更好地规避消费风险。⑥3
热菜板断电后自燃 厂家赔偿火灾损失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廖靓
王女士网购一个热菜板,没想到热菜板出现故障引发火灾。消防救援部门认定、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法院依法判决热菜板生产厂家赔偿王女士7648元,案件受理费和相关鉴定费也由热菜板生产厂家承担。
案情聚焦
2022年5月30日,王女士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她家着火了。王女士急忙回家,发现家里的热菜板着火了,赶紧把火扑灭。镇平县消防救援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认定起火原因是热菜板出现故障。
王女士介绍,这个热菜板是她2022年1月份在网上购买的,仅在过年的时候使用了1次,之后就装入包装箱闲置。
王女士与生产该热菜板的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客服人员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便将该公司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依据王女士申请,镇平县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该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价值为764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所购买的被告公司生产的热菜板出现故障引发火灾,给王女士造成财产损失,热菜板亦烧毁。经镇平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此次火灾确系热菜板出现故障引起,致使王女士遭受财产损失。王女士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女士7648元,案件受理费和相关鉴定费用也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电子电器产品在断掉外接电源后,其电路板中仍然存在大量静电,电路板中的电子元器件在静电作用下存在损坏、燃烧的可能性。被告公司关于涉案热菜板在断掉外接电源的情况下不会发生自燃的主张,缺乏专业技术鉴定结论。被告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此次火灾的赔偿责任,与消防救援部门的认定结论不符,因此,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温馨提醒
购买家电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通过认证的合格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家电超过一定年限,电子元器件和线路老化,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如果家电发生自燃,要保持冷静,马上报警。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勘查现场,最好形成书面材料,为索赔留存证据。同时,要迅速通知商家查看现场,由商家要求厂家出面处理,消费者向其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厂家拒绝赔偿或因赔偿额发生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必要时可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家电发生自燃后,经有关部门认定,自燃确系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引起,那么,即使该产品已经超出“三包期”,只要还在安全使用年限内,厂家及商家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⑥3
故意欺瞒消费者 汽修店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磊 陈金玲
李先生的爱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时,汽修店欺瞒李先生。事后,李先生因维修款纠纷被汽修店诉至法院,李先生以汽修店欺诈为由当庭提起反诉。最终,汽修店赔偿李先生三倍损失。
案情聚焦
李先生的爱车遭遇交通事故,他将爱车送到邓州市某汽修店维修。李先生再三强调其爱车需要到品牌4S店或官方授权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及保养才能享受终身质保,该汽修店的店长谎称该汽修店具备相关资质。
李先生取回爱车后,爱车又出现故障,他将爱车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湖南省某4S店进行维修和保养。4S店检查后判断,车辆故障系维修时装配不到位所致。
李先生与汽修店就维修款协商不成,汽修店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车辆维修款,李先生则以汽修店欺诈为由当庭提起反诉,要求汽修店赔偿三倍赔偿及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案中,李先生与汽修店在微信聊天中对案涉车辆的维修配件、维修标准等进行了约定,汽修店承诺其具备4S店二级店资质、维修使用的配件为原厂配件。该承诺致使李先生作出错误认识,可以认定汽修店在承揽维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且该欺诈行为导致李先生的车辆经该汽修店维修后仍然存在众多质量问题,并失去终身质保资格,需要到品牌4S店继续维修更换零配件,且该汽修店提供的部分更换件无法识别为原厂配件,该汽修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李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该汽修店给予三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该汽修店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10014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该案中,维修方在不具备品牌4S店二级店资质的情况下谎称其具备相关资质,并承诺采用原厂配件。该承诺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可以认定维修方在承揽维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之下,维修方出现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接受服务费用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车辆的价值较高,部分车企为保障维修质量,往往要求消费者前往指定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否则将丧失终身质保的资格。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发生争议以后,由于不清楚具体的工艺流程,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维修车辆时,消费者应当提前了解汽修店的运营资质、维修范围是否符合自己车辆保养或维修的特殊要求。送修时,要关注更换配件外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注册商标等信息,或要求汽修店出具原厂或副厂配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可依据“退一赔三”的规定向汽修机构索赔,违法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⑥3
打假人“钓鱼”打假 想要十倍赔偿落空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杨超 曾庆品
田某在网上购买商品,然后以所购商品系“三无”产品、违法产品为由起诉商家,要求商家给予十倍赔偿。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商家返还田某货款,田某将所购商品返还商家,驳回田某十倍赔偿的要求。
案情聚焦
2022年2月8日,田某通过快手网店购买石狮市某补品店的某保健品11件,支付货款1078元。收到某保健品后,田某发现产品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重量、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使用方法等,与客服沟通后得知,该产品系直接泡水饮用。田某认为,该补品店提供的某保健品中添加的禾秆草在我国并没有30年使用历史,且没有被批准为普通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的法律依据,系“三无”产品、违法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补品店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与该补品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补品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产品的成分等均有明确认知。田某购买的某保健品,使用方法为直接泡水饮用,应当认定为普通食品的范畴。该补品店销售的某保健品中添加的禾秆草,不属于卫健委公布名单中的食品,也不属于药品,田某要求退货退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该案中,田某购买的某保健品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了其成分为老陈皮、老白茶、禾秆草,可以确定田某在购买该产品时对其中含有禾秆草是明知的,但仍然购买该产品,且购买案涉产品后可以在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退款,田某未主张该项权利,而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田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田某购买的产品并未食用也未对其造成损害。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补品店返还田某货款,田某将所购某保健品返还该补品店,驳回田某十倍赔偿的要求。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引发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纠纷。
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责任。该案中,补品店所售食品作为商品在网络上陈列展示,并附有相关说明,没有证据表明补品店对其商品进行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虚假宣传或误导。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该商品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现实风险。交易达成后,补品店向田某邮寄商品,田某给付货款,属正常履约。田某要求补品店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该案中,补品店仅仅实施了在网上出售食品的行为,其所售食品并未实际造成田某的人身权益损害或财产权益损害。既然没有损害后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同时,补品店在网上出售食品的行为并不违法。补品店的行为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田某要求补品店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温馨提醒
商品经营者一定要正当、规范地提供存在合格标签和说明书的商品,以实现更好的销售业绩,也避免本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发生。消费者不能因商品标签和说明书存在瑕疵,充当职业打假人,以此获取高额赔偿,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无心也是失误。法律严禁商业欺诈,但也绝不允许非法获利。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