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订购轿车被“降级” 售车公司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3-03-15 16:46:45


    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 26 日,原告程某在被告公司订购了一辆大众威然“尊贵版”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订购合同,程某支付了购车定金 5000 元以及购车款 10 万元,合同中约定了购车定金为 10.5 万元,并载明了车辆的型号和款式。

    随后,被告公司向原告程某交付车辆,但交付的车辆是同款车型的“尊驰版”,两种车型的市场指导价格差约 4 万元,程某以车辆不符合其订购的车型为由拒绝接收车辆。后双方多次协商换车未果的情况下,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原告方订购时的要求,构成违约,且其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因维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程某和被告公司签订的《易货汽车订购合同》,被告公司返还程某购车款 10.5 万元并支付程某律师费 4000 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消费者订购商品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要订购的商品名称、型号,对于特定产品在标注时一定要能与其他商品相区分。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清楚。日常交易中,销售方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制式合同,其中对于销售方的违约事项和限制性条款约定较少或者不明确,此时消费者一定要坚持将双方的违约责任都梳理清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双方的交易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要及时保留证据,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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