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井盖缺失变“陷阱”,法院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3-03-16 16:15:26


    3月13日,桐柏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高效实质化解了一起因行人掉入窨井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2月10日19时许,李某经过桐柏县某菜市场时,不慎掉入没有井盖的窨井中,后路人拨打120 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李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后需要在家休息观察2周。其受伤前在桐柏县某摄影中心工作,其工资年均每月7000元,受伤后不能正常上班,且在事故发生时李某的手机丢失,其购买时价值4200元。多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该窨井所属的某管理中心和某物业公司诉至桐柏县法院。

    桐柏县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在征得李某的同意后,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委派至桐柏法院桐心同心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郑冬华收到案件后,迅速展开摸底调解工作。调查发现,该窨井突出且没有井盖,给过往车辆、行人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窨井盖存在建设、管理、维护上的问题,某管理中心应承担责任,且该市场归于某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该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员利用多年的调解经验,多次进行沟通协调,耐心向管理中心、物业公司阐明法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约定2023年3月13日前两被告各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 3500元(已支付),双方为此事再无纠纷,两被告也表示要对该区域井盖进行排查和修复,此案圆满调解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人掉进下水道受伤的,除非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容井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井盖缺失位置附近未设置标志,也没有相应的照明设施,更没有围障等防护设施,根本达不到通常情况下能能避免损害发生的程度,从而导致了损害事件的发生,而被告并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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