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 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李芝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芝,女,现年71岁,系新野县城郊乡人。2006年春,王甲(已判刑)之女王某未婚生育一男婴,王甲托王乙(已判刑)在新野县将男婴找家送人,王乙之妻魏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李芝,让被告人为小孩找家,李芝找到在新疆打工的杨老三(下落不明)杨老三看过男婴后,经协商以2.2万元将其买走,所获赃款,李芝分得800元。
被告人李芝以出卖为目的,帮助他人贩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能积极交纳罚金,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