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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陈梦)桐柏县青年小李成功通过事业单位考试,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他却开心不起来,因为之前的工作单位让他支付20万余元补偿金。日前,该案经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庭后多次调解,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2008年,小李在桐柏县某医院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医院相关负责人考虑小李业务能力突出,安排他到郑大一附院进修学习一年,进修学习前小李和医院签订了外出进修学习合同书。合同约定,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者,8年内不得提出调动改行要求,否则要将进修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等费用按5倍补偿给医院。小李进修期间,医院仍按月向他支付工资,共支付工资4万余元。
进修学习结束后,小李回到医院继续工作。2022年,小李通过桐柏县事业单位考试后,从医院离职。医院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进修学习合同书约定支付补偿金20万余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进修学习合同书中约定若小李8年内提出调动改行的要求,要将进修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等费用按5倍补偿给医院,虽内容约定为补偿金,未表述为违约金,但其性质和违约金一致,该约定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小李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原告提供的培训费用。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向原被告做工作,经过庭后多次调解,原告也表示对年轻人应多支持理解,最终撤回本案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据办案法官介绍,人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很多企业担心培养人才后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往往签订进修合同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已经服务的期限予以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