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孙法官帮我们公司主持正义!这个企业是许昌到本地开设的小企业,是第一次承建本地的路桥项目,总公司对这个官司也很重视,要求一定来谢谢您!”3月27日上午,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公正高效执法 维护企业利益”的锦旗送到孙小刚法官手中,向他表示感谢。
据悉,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其因承建项目通过其业务员在肖某处购买钢筋,双方均认可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在肖某处购买钢筋总价值为822268元,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共计向肖某支付货款1215526元,肖某对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多支付的货款没有异议,但对其以唐河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向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出具的六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中的税费69112.84元存在异议,肖某认为该69112.84元的税款应由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负担,一审判如所诉。
关于税款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双方对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所支付的货款是否含税各执一词。孙小刚法官认为,合同的价款未载明是否含税,一般认为是含税价。因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订立确保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约定的价款金额一般为支付方所要给付的全部金额。且根据生活常识判断,购买物品的过程中增值税往往包含在物品的价格当中,在肖某无证据证明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支付的货款不含税金的情况下,应认定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支付的货款为含税价。在许昌某路桥工程公司已支付含税价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已纳税数额69112.84元再次扣除不当,二审对肖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充分贯彻了南阳中院公平公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理念,不分“主客场”平等对待外地企业,维护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为中小企业投资者撑起了法治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