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理讲,帮助自己的家人不是坏事,可是有时候却要明白能不能帮,不然就有可能触刑犯罪。昨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窝藏、帮助毁灭证据的案件,被告人李霞因犯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肖磊因犯窝藏罪被判管制一年。这二名被告人就是因为帮助其犯罪的亲人而触犯法律的。
经查明,2008年8月13日 凌晨2时许,肖明和王峰在酒后回家的路上因承包林地的事情发生争执,肖明心里很窝火,遂抄小路回家,拿上已装好弹药的猎枪,返回原地找到王峰,即朝对方开了一枪,打中王峰腹部,肖明遂迅速逃离现场。肖明涉嫌故意杀人逃跑后,公安机关曾找到肖明的妻子李霞,告知她若有肖明的消息要及时报告,然而,肖明的妻子李霞、儿子肖磊(1991年12月出生)却没有听从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明知肖明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衣物、钱财,帮助其逃匿。肖明潜逃后,李霞又找到亲戚何力(已判刑)并告知他肖明作案用的抢在山坡上,让何力找到后把抢藏起来,随后,何力即找到肖明的作案猎枪、子弹,并将这些东西扔到一个矿井里。
2009年4月中旬,桐柏县公安局电话通知李霞、肖磊接受询问,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9年8月5日 ,肖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不久,肖明的妻子和儿子因涉嫌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霞、肖磊明知肖明是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资助,帮助其逃匿,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霞明知肖明持枪伤人而指示他人将该枪支予以隐匿,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所犯窝藏罪及李霞所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按自首论,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肖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应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