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工资共决”机制需要制度性安排

  发布时间:2010-05-28 08:47:21


427,胡锦涛指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这被视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尽快推进提出的要求。然而“工资共决”已提出18年,却因无相关立法成了一纸空谈,而由工会主导的模式也因为工会的尴尬地位引来了质疑。(摘自《重庆晚报》)

工资,是劳动者权益的核心。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一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劳动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工资由劳资共决是中央高层在内部和公开的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的,用以调解劳资矛盾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的根本途径。然而,这项改革开放后已推行了18年的制度,直到今日我们仍感到很陌生。我们这些普通的劳动者在强势的资方面前不过是“待宰的羔羊”而已,和资方坐到一块谈谈薪水说是痴心妄想一点也不夸张。

从总体上讲,在我国集体谈判、共议共决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共议共决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但是,有一些慧眼识珠的地方党政部门却在困难重重中强力推动劳动者集体协商、共议共决制度,大体上有“从单个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从着力培育工会自己的“谈判专家”,到抓住企业弱点攻破其“非正常强势”;从探路地方性立法,到把工资协商建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这么几种模式。虽然说这些实践可能还存在一些瑕疵,甚至还不规范,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可供吸取的教训一样颇具价值。而且,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数据显示,实行集体协商、共议共决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的企业高1015%。据全总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问卷数据和典型单位调查、个案访谈资料的分析,开展了集体协商、共议共决的企业,增加工资的占69.1%。江苏省统计局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共议共决是职工工资性收入增加的重要因素。毫无疑问,集体协商、工资共决,有利于改善民生、启动内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是,我们更愿意看到通过立法推动劳动者工资共议共决,使劳动者“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从温家宝总理让人民“生活的有尊严”到胡锦涛总书记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无一不在表明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已经成为包括党政高层在内的社会各界普遍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中,要改变这种局面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运行监管者,虽然可以制定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只对少数低收入劳动者有实质性意义,而对整个收入分配改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可能通过一纸行政命令来强行要求企业为劳动者涨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这个层面来说,劳动者的收入之所以在取得社会普遍共识的前提下依然举步维艰,主要原因在薪资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议共决机制,就需要工会和更多的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有话语权。

但是,工会和劳动者的话语权并不能“自动获得”。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工会和劳动者的话语权需要法律给予确立才能具有刚性。譬如,德国制定了70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来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资共决政策框架内,德国建立了“共决权”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雇员享有参与和与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研究者普遍认为共决权制度不但激发了职工参与管理的热情和创造力,而且避免了劳资矛盾的激化,被认为是德国的竞争优势之一。民调显示,近90%的人认为,共议共决制度可以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毋庸置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当是政府、工会和企业的共同责任,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议共决机制立法无疑是最佳的“推手”。但就目前而言,因没有法律条文制约企业,工会和劳动者缺乏同企业抗衡的手段和措施,如果“谈不下去”,神仙拿企业也没办法。因此,立法、完善劳动保障法规,特别是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共议共决等权利急需做出制度性规定。譬如,制定《集体谈判法》规范集体谈判的范围、形式、程序和法律责任。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和推行都要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就我国而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共议共决,政府必须发挥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从而促使工会改变“不敢谈”、“不善谈”的窘境。总之,“工资共决”制度18年艰难推行,无立法成空谈的最大问题是工会和劳动者缺乏话语权,只有尽快的从制度层面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共议共决机制并让其充分发挥作用,工会和劳动者才能真正具有工资调整的话语权,劳动者也才能“体面的劳动”,“生活的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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