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撞伤行路人 保险公司来买单

  发布时间:2010-05-28 08:51:19


两辆机动车相撞,其中一辆又撞伤步行人,造成行人二级伤残,其给行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5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三日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理赔给原告许成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0486.87元;驳回原告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李阳朝、刘九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9926,被告李阳朝驾驶豫R130XX(临)号面包车与被告刘九俊驾驶的豫R25XXA号轿车相撞,随即李阳朝驾驶的豫R130XX(临)号面包车又与步行人原告许成功相撞,造成了原告许成功受伤、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2009108,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阳朝负主要责任,刘九俊负次要责任,许成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成功住院治疗31天,先后花去医疗费11980元(内乡县医院)、1700元(内乡中医院)。20091026,南阳郦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伤者许成功意识有障碍,神志模糊,大小便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需家人照料,伤残等级为二级。事故车辆豫R130XX(临)号、豫R25XXA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市营销部分别入有交强险一份,保单号为80507200941132500,期限2009923201092280507********407,期限200963201062。事故车辆豫R25XXA号轿车在被告财保南召支公司入有商业险一份,保单号为:PDAA200941132100001613,期限20096122010611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阳朝与被告刘九俊驾驶的车辆相撞,随即被告李阳朝驾驶的车辆又与原告许成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成功受伤住院,现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构成二级伤残。原告许成功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李阳朝、刘九俊承担赔偿责任,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因事故车辆豫R130XX(临)、豫R25XXA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市营销部分别投有交强险,依据《机动车强制险条例》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书,故被告李阳朝、刘九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市营销部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又因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事故车辆两份交强险赔付的范围,故被告财险南召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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