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的被告人李明,5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明,系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7月24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刑三年。200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明窜至新野县第三高级中学东侧杨某家中,推门入院,将楼门下停放的价值1430元的银灰色义鹰牌电动车盗走后卖于他人。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明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唐河县郭滩镇第五高中附近,由王某在附近掩护接应,李明翻墙进入王某某家,找到预先踩点发现的价值6667元的黑色125型雅马哈摩托车,用锯条将大锁锯断,用别子将把锁撬开,而后与王某将摩托车骑回新野,按照事先二人商量的由王某支付给李明1100元,王某将摩托车骑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8097元,数额较大,李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李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