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一起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94401号“東易日盛”注册商标、第4073079号“东易日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及上述注册商标在全国家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被告某装饰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门店大量使用“东易日盛”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和标志。
鉴于原告在家装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擅自突出使用“东易日盛”等相关标识,意图攀附原告知名度,严重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易混淆消费者认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
原告向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装饰公司与原告从事相同行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饰陈设、微信公众号宣传中突出使用“東易日盛”及“东易日盛”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系列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某装饰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侵权恶意程度、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法官提醒
该案提醒商家,使用商标时莫要自作聪明“傍名牌”。
当前社会部分经营主体为了吸引顾客消费,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企图通过“傍名牌”的不法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