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生抢劫之心,结果落得判刑罚款的下场,后悔晚矣,2010年5月3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子明有期徒刑三年,罚款2000元。、
2009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宋子明下夜班后,从西峡县312国道莲花办事处路段回家,发现张强推一辆自行车沿路南人行横道自西向东行走,看四下无人,顿生歹意,偷偷跟上张强,趁张强不注意,从张强后方掐住其脖子,用拳头击打张脸部,将张强身上的现金100元、银行卡一张、金立手机一部抢走后离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子明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宋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