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一场医疗事故 追责追了16年 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18 10:58:45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聂传青 田洋)一场医疗事故,导致刘某成为植物人,医院赔偿刘某各项费用39万元。10余年后,刘某再次患病,医院是否应当再次赔付?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医院再次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并支付后续5年护理费共计230689元。

    2007年5月,刘某因病到某医院就诊。没想到,入院治疗后,刘某病情恶化。2008年1月,河南省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8年6月,经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刘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医院给付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元。

    2018年11月,刘某发生肺部感染,到北京市某医院就诊。因法院判令的医疗事故10年护理期已逾期,刘某将某医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医院承担此次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并再支付5年护理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医院申请鉴定。经鉴定审查,刘某“植物状态”和“肺部重度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某医院辩称,刘某已是75岁高龄,后期护理费应当按照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每年计算。刘某此次患病与当年那起医疗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相关费用不属于当年那起医疗事故的后期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那起医疗事故导致刘某成为植物人,长期卧床,引发此次肺部感染。刘某此次肺部感染与当年那起医疗事故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属于当年那起医疗事故的后期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年那起医疗事故发生时,某医院给付的10年后期护理费已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医院继续给付护理费,法院应予受理。刘某要求某医院再支付5年的后期护理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断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失程度,及时定责、处理医疗纠纷。患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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