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艾某饲养的蜜蜂大量死亡。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茶庵法庭审理了这起涉农作业赔偿纠纷案,当庭判决原告、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无人机喷洒农药 导致大量蜜蜂死亡
宛城区高庙镇某村村民艾某养殖蜜蜂多年,是一名蜜蜂养殖户,还是南阳市养蜂协会会员。2022年8月21日,艾某从外省放蜂归来,带回80个装满蜜蜂的蜂箱,放在自家门口的小树林里。
2021年9月,某种植公司分别同高庙镇3个村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土地种植高粱。签订合同后,襄阳某公司、路某也在该土地参与高粱种植。
2022年9月5日至6日,某种植公司、襄阳某公司和路某在高粱种植区域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而艾某饲养的蜜蜂正在该区域采蜜。最终,某种植公司、襄阳某公司和路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行为直接导致艾某80%的蜜蜂死亡。
艾某向南阳市养蜂协会反映了这一情况,南阳市养蜂协会出具证明,证实艾某系南阳市养蜂协会会员,并证明艾某养殖的蜜蜂品种为意蜂,养殖数量为80箱,蜜蜂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至8万元之间。
艾某与某种植公司、襄阳某公司和路某协商赔偿无果,将他们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庭依法判决 原告与被告均须担责
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相关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某种植公司、襄阳某公司和路某辩称,艾某无法证明其饲养的蜜蜂死亡系他们喷洒农药所致,蜜蜂死亡与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艾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其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艾某没有养蜂证,也没有按照养殖规范进行操作,对蜜蜂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宛城区人民法院茶庵法庭庭长王海燕与法庭工作人员赶到案涉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某种植公司所承包的土地与艾某养殖蜜蜂的地方最近距离约在500米以内,但艾某并未就其在该区域内养殖蜜蜂一事向村委和附近的农户、养殖户进行报备、告知。
茶庵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对蜜蜂死亡均存在过错。结合原告、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被告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某种植公司向原告艾某赔偿损失3.6万元;驳回原告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
承办法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以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该案中,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导致养殖户的蜜蜂大量死亡,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过错;原告作为养蜂多年的专业养殖户,应当对喷洒农药的时节及农药可能对蜜蜂造成的危害有预见性,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醒目标示,以提醒被告最大限度尽到合理、谨慎注意告知义务,且原告对村集体对外流转土地进行大面积耕种是知情的,应当主动与本村及邻村村委会沟通告知,防止喷洒农药对蜜蜂造成危害。因此,双方均对蜜蜂死亡存在过错。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