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法院依法取证,汽车维修公司有义务作证但拒不作证 违法行为!涉案公司及法人被罚

发布时间:2023-05-22 09:15:4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涉案单位及个人调查取证,且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某汽车维修公司有义务作证而拒不作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处以50000元和3000元罚款。

    2021年,一审法院在审理某汽车维修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汽车维修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维修证明及费用清单,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先后两次赶往某汽车维修公司核实事故车辆维修情况,均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拒之门外,并拒绝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导致该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鉴于某汽车维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某有义务作证而拒不作证的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对该公司和宋某分别处以50000元和3000元罚款。某汽车维修公司和宋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某汽车维修公司和宋某拒绝提供知晓的案件情况,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影响案件审理,应当予以处罚,遂驳回其复议,维持原决定。

    法官释法: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涉案单位及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尽到作证义务,不得拒绝。审判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由其保存或掌握的书面材料、数据信息、影像资料等现象时常发生,此类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轻者将受到司法制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某汽车维修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向法庭出具了案涉车辆在其公司的维修费用清单,则其应配合法院进一步审查和对证据的核实,在其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罚。⑥3

文章出处:2023年5月22日《南都晨报》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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