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报道:治脑动脉瘤没做开颅手术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无效条款+赔付3万元

发布时间:2023-05-24 1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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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署重疾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轻度重疾,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3万元;特定轻度重疾包括脑动脉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动脉瘤,并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保险期间,原告张某入住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动脉瘤,进行了右侧大脑中动脉瘤介入栓塞术,经治疗出院。后原告张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非开颅手术为由拒绝赔付。

    【裁判结果】

    南阳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脑动脉瘤释义条款中约定以接受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的特定治疗方式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治疗方式获得保险金的权利,符合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张某赔付保险金。综上,南阳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赔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原告张某在保险期间被确诊为特定轻度重疾中的脑动脉瘤,虽然保险条款约定脑动脉瘤需实际接受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才符合理赔条件,但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手术方式的创新,张某有权选择风险程度较小的介入栓塞术治疗脑动脉瘤,无须冒着生命危险选择开颅手术来治疗。涉案保险条款中限定脑动脉瘤治疗方式的约定内容,排除了张某选择其他治疗方式获赔保险金的权利,因而无效。   (南阳高新区法院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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