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学海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精心布置陷阱欲谋朋友之财,不料反使自己向陷囹圄,被处罚金。
2009年4月4日夜20时许,被告人曹学海伙同欧阳(另案处理)二人预谋后约王明在西峡县建设路飞天网吧上网,期间二人以出去有事为借口将王明的摩托车骑出并偷配了该车钥匙,返回后将该车停放于飞天网吧院内并将车钥匙交还王明。当晚23时许,欧阳离开网吧用偷配的钥匙将王明的摩托车盗走。第二天曹学海伙同韩强(另案处理)从欧阳处将该摩托车骑至西峡县莲花路一摩托车修理店以800元价格卖给店主,后该车被王明父亲发现并报案,赃物已经退还王明。
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为:被告人曹学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学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曹学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西峡法院作出文首判决。